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九號

給付工程款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吳正一劉福來鄭玉山黃義豐沈方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九號

上訴人
陳清物
訴訟代理人
劉進堂律師
被上訴人
建盈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 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五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查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以符民事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清簡字第二八一號判決理由已就兩造重要之爭點即被上訴人施作之大理石並無瑕疵為判斷,上訴人於本件訴訟又未提出原判斷顯有違背法令或足以推翻原判斷之證據資料,原判決因認被上訴人所施作之大理石工程並無瑕疵,難謂有何違背法令。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仍依自己之法律認知,就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理由不備,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沈 方 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