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三號

確認法定抵押權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顏南全蘇達志許澍林葉勝利鄭玉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三號

上訴人
曾勁元
訴訟代理人
廖國昌律師
被上訴人
金財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冠陞原名呂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台

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三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式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有理由矛盾及違背經驗法則等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及上訴補充理由㈠狀所載內容,徒就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並就原審所論斷:日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日勁公司)於民國八十三年間所承攬工作為花崗石工程,其內容係將花崗石石板貼於系爭建物之牆壁及地板上,所承攬之工作非關於建物整體結構之本體新建,亦非建物之修繕,則上訴人以其為日勁公司之債權人,進而訴請確認日勁公司對被上訴人就系爭建物有新台幣二百二十二萬一千元債權本息之法定抵押權存在,即非有據,不應准許等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鄭 玉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