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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六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莊登照洪明輝黃一鑫魏新和林秀夫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六號

上訴人
嘉德影視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莎蓁
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新唐城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一○八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丙○○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嘉德影視有限公司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擁有「零時空間」、「後現代男女」等二部影片之公開上映權,有線系統業者新唐城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唐城公司)未經上訴人之同意將訊號傳至旅館收視,前者屬公開播送行為,後者屬公開上映行為,上開二行為有別,但應合一加以觀察,則新唐城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丙○○形式上雖只有公開播送行為,實質上應認有侵害上訴人之公開上映權云云。查原判決以上訴人之自訴意旨略稱:甲○○、乙○○未經上訴人同意或授權,竟分別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二十三日利用新唐城公司播送系統之線路(第六十及二十九頻道聯登電影台)於其等各自經營之黎明旅館、國州大旅社(上開二旅館業經第一審法院判決自訴不受理確定)公開上映上開影片,供不特定之旅客觀賞。新唐城公司未取得「公開上映」權,卻將上開二影片,以有線傳送方法,傳送至上開旅館房間供不特定旅客觀賞致侵害上訴人「公開上映」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嫌云云。經審理結果,認本件之系統業者(俗稱第四台)係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被告所經營之新唐城公司。

並以上開系統業者縱有播放上開影片,惟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以觀,此種播放行為,應屬公開播送,而上訴人就該二影片只擁有公開上映權,並無公開播送權,則上訴人顯非本件之犯罪被害人,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關於被告部分自訴不受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敍明其所憑之證據及相關證據取捨判斷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次按原審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之立法解釋,並參酌內政部之釋示內容,認有線播送系統業者基於接收公眾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向公眾場所傳達著作內容,係屬公開播送而非公開上映,於理由中闡述甚詳,況本件係系統業者與著作權人簽訂播放契約後,再與收視戶簽訂收視契約,此有上開契約書可憑,足見播送行為與收視行為,為截然不同之各別行為,不可混談。上訴人未依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如何不適用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任意指為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此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甲○○、乙○○、新唐城公司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嘉德影視有限公司自訴被告甲○○、乙○○、新唐城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甲○○、乙○○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新唐城公司係犯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嫌,但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另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是新唐城公司僅能依該條項之規定科以罰金刑。被告等所涉部分,核均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一併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林 秀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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