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一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
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八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七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仍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累犯罪刑。
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供出共犯王文富,如何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得減輕其刑規定,予以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徒憑己見,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