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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一六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莊登照洪明輝黃一鑫魏新和林秀夫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一六九號

上訴人
乙○○

        甲○○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九十

一年八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五八、二一七二、二一九三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乙○○上訴意旨略稱:㈠其於警訊中之自白非出於任意性,該供詞不得採為證據。又上訴人與甲○○、楊俊賢於警訊及偵查中均不知販賣與合購之異同而妄言販賣,待起訴後述說實情謂安非他命係彼此出資所合購,原判決未調查先後不同供述之原因,徒以上訴人事後所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等語,自有理由不備之違誤。㈡上訴人如有要求楊俊賢翻供,大可於見面時直接提出要求,何待劉文治轉達,由於上訴人於勒戒期間與管理員發生衝突,管理員挾怨報復,逼迫劉文治、楊俊賢為不利於上訴人之供述云云。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之自白源於外力之不當介入,非出於任意性,不可採為上訴人不利之證據。㈡上訴人與林順和為朋友,朋友間有通話紀錄,至為正常,原判決以此據為上訴人犯罪之證據,有違證據法則。㈢楊俊賢在警方授意下打電話佯稱欲購買安非他命,上訴人不知其詐而赴約,此種非法方法取得之證據,無證據能力。㈣上訴人與楊俊賢、林順和均為朋友,且均有施用安非他命之惡習而合資購買,上訴人絕未出售供他人施用云云。查原判決係依憑乙○○、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核與楊俊賢、林順和、劉文治供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白色結晶物扣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報告等證據,資以證明乙○○、甲○○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乙○○、甲○○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乙○○、甲○○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乙○○累犯),已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以乙○○所辯:其係與甲○○合購,楊俊賢再三求購安非他命,為解其毒癮,曾無償轉讓些許,並無販賣。甲○○所辯:其係與楊俊賢、林順和合資購買安非他命云云,如何不足採信,於理由中詳加說明與指駁,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次按㈠乙○○於審理中只陳稱:被告就犯罪之自白不等於自白之真實(見第一審卷第三十三頁反面),甲○○於審理中亦供明:警訊中並無刑求逼供之情(同上卷第六十五頁),況上訴人二人於偵查中亦直認販賣安非他命等語明確,縱捨警訊之自白及通聯紀錄等證據不採,但於判決之結果亦不生影響,不得指為違法。故該等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即毋庸深究。㈡乙○○非但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透過劉文治傳話與楊俊賢,要楊俊賢毋再指證販賣安非他命之情,於同月二十日與楊俊賢一同被提訊時,當場以手肘撞擊楊俊賢,分據劉文治證述詳確,並有楊俊賢書立之報告書可稽,則其否認恐嚇楊俊賢翻供云云,即與事實不符,不足以採信。㈢楊俊賢在警方授意下,佯稱欲向甲○○購買安非他命,雖無實際購毒之真意,但朱某既有販毒之故意,且依約携帶毒品前往交付,即已着手實施販毒之行為,惟楊俊賢原無買毒之意思,其虛與甲○○買賣毒品,意在協助警方辦案,警方人員亦埋伏現場,伺機逮捕,以求人贓俱獲,則其二人不能真正完成交易,只應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在此情況下所查獲之證據仍具證據能力。上訴人等上訴意旨未依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則,或如何適用法則不當,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為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等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林 秀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一六九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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