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三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奇福陳國禎李彥文陳重瑜吳麗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
巨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郎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被上訴人
CHO YA
法定代理人
J.W. PA
被上訴人
萬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八七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劉昭三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CHO YANG SHIPPING CO.LTD.變更應為送達

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五號判決對於被上訴人CHO YANG SHIPPING CO.LTD.應為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