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七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增福邵燕玲吳昆仁陳世雄惠光霞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七號

上訴人
新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寶珠
上訴人
維晉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輝
上訴人
松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被上訴人
金勇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益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丁○○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甲○○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

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五0

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新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維晉億企業有限公司、松豪實業有限公司及被上訴人甲○○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惠 光 霞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一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