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七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七號
- 上訴人
- 新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寶珠
- 上訴人
- 維晉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輝
- 上訴人
- 松豪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富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永祥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鐘登科律師
- 被上訴人
- 金勇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益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丁○○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甲○○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
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五0
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新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維晉億企業有限公司、松豪實業有限公司及被上訴人甲○○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