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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一二○號

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訴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紀俊乾黃正興劉介民陳東誥林開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台港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台港京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侯正雄
被上訴人
甲○○

        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七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乙○○自訴被上訴人台港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侯正雄、甲○○、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八七號判決後,上訴於本院。復經本院認其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因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開 任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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