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一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一二○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台港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台港京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侯正雄
- 被上訴人
- 甲○○
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七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乙○○自訴被上訴人台港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侯正雄、甲○○、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八七號判決後,上訴於本院。復經本院認其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因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