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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號

上訴人
甲○○

        乙○○

        丙○○

右上訴人等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第二審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八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

字第一八七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攜帶兇器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上訴人乙○○、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攜帶兇器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罪刑(丙○○累犯)之判決,駁回其等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其等係酒後意識模糊犯下強盜罪,現已深具悔意,請求從輕量刑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無一語涉及,其等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