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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一號

傷害致人於死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一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

十五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三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抗告人在原審對於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原裁定因依上開規定,以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為實體上之爭執,並補具該繕本,惟此程序欠缺非可補正,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一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人於死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