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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一號

強盜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一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駁回抗告之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三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再審必備之程式要件,且非屬得補正事項,如有欠缺,其再審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駁回之。本院七十一年台抗字第三三七號著有判例。再抗告人甲○○於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有第一審卷附再審聲請狀可據。依上揭說明,自應駁回再審之聲請。原裁定因而維持第一審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在第二審之抗告,經核尚無不合,再抗告意旨請求向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調閱該原判決繕本云云,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一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