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三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三六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十二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更㈠字第三號) ,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丙○○、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等無罪後,自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 (九十年度上更㈡字第五二三號) 及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均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