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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六號

妨害自由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張淳淙謝俊雄蘇振堂張春福呂丹玉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六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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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吳昌福
被上訴人
乙○○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吳昌福等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

月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二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係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原審就被上訴人吳昌福、乙○○、甲○○被訴妨害自由罪部分所為刑事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八一0號),提起上訴,上訴人丙○○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關於吳昌福、乙○○、甲○○被訴妨害自由罪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部分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呂 丹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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