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六號
- 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廖世昌律師
- 被上訴人
- 維颯實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吳昌福
- 被上訴人
- 乙○○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吳昌福等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
月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二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係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原審就被上訴人吳昌福、乙○○、甲○○被訴妨害自由罪部分所為刑事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八一0號),提起上訴,上訴人丙○○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關於吳昌福、乙○○、甲○○被訴妨害自由罪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部分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