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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吳雄銘池啟明石木欽郭毓洲吳三龍
  • 法定代理人
    己○○、呂甲

  • 上訴人
    丁○○等因被上訴人甲○○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
  • 被上訴人
    源茂交通有限公司法人甲○○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六九號 上 訴 人 丁○○ 庚○○ 戊○○ 丙○○ 乙○○ 兼右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徐東昇律師 被 上訴 人 源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 甲 被 上訴 人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甲○○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 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九十一年度重交附民上更字 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甲○○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聲請 檢察官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法官 池 啟 明法官 石 木 欽法官 郭 毓 洲法官 吳 三 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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