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3 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九號 上 訴 人 佳儂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代 表 人 曹國良 被 告 甲 ○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第二審 更審判決(九十年度重上更(六)字第八八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年 度自字第一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 件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背信案件,原審判決後,因上訴人及代表人住、居所、事務所及 所在地均不明,經依法為公示送達。該項送達,自最後公告日之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即於同年十月九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公示送達裁定、台 北縣淡水鎮公所函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同年十月二十 二日亦已屆滿(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乃遲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始行提起上 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法官 黃 正 興法官 劉 介 民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黃 一 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