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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九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紀俊乾黃正興劉介民陳東誥黃一鑫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九號
上 訴 人
佳儂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代 表 人
曹國良
被   告
甲 ○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第二審
更審判決(九十年度重上更(六)字第八八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年
度自字第一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背信案件,原審判決後,因上訴人及代表人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均不明,經依法為公示送達。該項送達,自最後公告日之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即於同年十月九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公示送達裁定、台北縣淡水鎮公所函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同年十月二十二日亦已屆滿(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乃遲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黃 一 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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