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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0二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張信雄賴忠星張清埤呂永福蕭仰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0二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

三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雲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綽號「牛肉」,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五、六月間某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或二日止,連續在雲林縣斗南鎮○○里○○路二十號住處,或附近之電動玩具店內,先後均以每包新台幣(下同)三千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予林誌忠共十次;又先後於八十九年四月上旬及中旬某日,連續在斗南鎮○○道路某紅綠燈處,均以每包五千元之價格,各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予陳有信共二次。嗣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十一時許,陳有信在斗南鎮佳佳電子遊藝場廁所內,因施用安非他命為警當場逮捕,並供出所施用之安非他命係向上訴人購買,經警命陳有信打電話與上訴人聯繫購買安非他命事宜,並相約在斗南鎮○○路與南昌路口見面交貨,而於同日下午十一時四十分許,上訴人依約攜帶安非他命,從斗南鎮○○路○段一六二號陳國川租住處外出,在上址路口處為警當場逮捕,並自其身上扣得供販賣用之安非他命一包,員警再帶同上訴人返回陳國川上開租住處二樓房間內,扣得上訴人所有供販賣用之安非他命七小包(連前一包共八包合計驗餘淨重十五.六三一四公克)、天平秤一組、夾鏈袋二百六十三個、及塑膠分裝匙一支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意旨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事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二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同條例第十七條定有明文,則施用毒品之人,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既得藉以邀求寬典減輕其刑,為擔保其所為不利於對向共犯之陳述之真實性,尤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陳述為真實之補強證據,始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本件上訴人始終否認曾連續十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林誌忠,亦否認曾於八十九年上旬及中旬某日連續二次販賣安非他命予陳有信之犯行,原審認上訴人有此犯行,係以林誌忠於偵查及第一審調查時之供述、陳有信於警訊、偵查、第一審調查時之供詞為其論據,而上訴人被警查獲之安非他命、天平秤、夾鏈袋等物,並不足以證明之前上訴人確有上述部分之犯行,原審未調查是否有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證明林誌忠、陳有信之不利上訴人之供述與事實相符,即遽憑其二人之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顯屬違法。㈡、原判決於理由欄說明證人陳有信於警訊及偵查中證稱其打上訴人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上訴人買安非他命等語,原判決並據此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據。依此,該行動電話機是否屬上訴人所有,供販賣毒品所用之物,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原審未予審認、說明,亦有未合。㈢、證人林誌忠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在台灣台南看守所提出告發狀,表示其向綽號「牛肉仔」

之人購買安非他命,販賣者之行動電話為0000000000等情,林誌忠嗣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偵查中即指稱「牛肉仔」即係上訴人甲○○(見偵查卷第二十六、三十頁)。惟上訴人否認此事,並辯稱其未使用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等語(見原審卷第六十頁),究竟實情如何?上訴人是否使用上開行動電話,原審未予詳查,遽行判決,亦有可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尚非全無理由,應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又原判決理由欄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併予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張 清 埤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蕭 仰 歸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0二七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