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二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二五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第二審判
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九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一九0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截至九月一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九月十八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