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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七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八0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五五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七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