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0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8 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0五七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丙 ○ 丁○○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 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選上訴字第七八0號,起訴案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一三一、一五九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㈠、認定上訴人即被告乙○○為台中市西屯區何南里第十七屆選舉之里長 候選人,在台中市○○區○○街七0一號一樓,上訴人即被告丁○○住處樓下設立競 選總部,而上訴人即被告丙○及丁○○均係何南里之里民,且為乙○○之助選員,其 等均明知告訴人江珹光乃何南里另一位里長候選人。乙○○及丁○○均明知丙○於民 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前某日,在前揭競選總部所書寫,標題為「何南里民、小心江A 光」文宣紙中所載:「守望相助隊主任委員∣里長本人、財務會計∣里長夫人,真的 可以嗎?土地公廟主任委員∣里長本人、財務會計∣里長夫人,該避嫌吧?……有請 大里長不要再①利用關係②檢舉里民③浪費警力(以黃色及粉紅色紙張印製)」,及 標題為「新江八點、四分鐘看四年」文宣中所載:「不要再說我是唯一的大學生里長 ,不也是唯一被里民賞耳光之里長嗎(以綠色及藍色紙張印製)」等文字,係足以影 射里長候選人即告訴人有利用關係,自為守望相助隊及土地公廟之主任委員而A(污 )錢,並檢舉里民而浪費警力,且曾遭里民掌摑等不實事項之二種文宣,竟猶與丙○ 共同基於使告訴人不當選之犯意聯絡,推由丙○以不同色系之紙張印製載有前揭文字 之文宣品共一百五十份,並以訂書機先行裝訂,再由丙○與丁○○先後於同年月四日 及五日,分別騎乘機車載運上開文宣,共同至台中市西屯區何南里各鄰散發,足以生 損害於告訴人。嗣因同年月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許,丙○與丁○○至台中市○○區○ ○里○○○街四五號等處沿途散發上開文宣,而適為該處大樓監視器錄下其等發送之 情形,且該處里民復將收到之前揭文宣交予告訴人,經告訴人報警處理後,為警於同 年月六日下午五時許,在台中市○○里○○街七三四號即丙○之住處,扣得未及散發 之文宣品(含黃色紙張印製之文宣二十四張、綠色紙張印製之文宣九十張,以及其內 已裝有黃色紙張、綠色紙張或藍色紙張各一張之信封十九封)及裝置前揭文宣品之黑 色手提袋一只,始循線查悉上情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論處乙○○、丙○、丁○ ○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散布不實文宣罪刑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乙○○、丙 ○、丁○○共同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 (以上部分以下稱第一部分)。㈡、另以公訴意旨略以:乙○○為台中市西屯區何南 里第十七屆選舉之里長候選人,丙○與被告甲○○則為其助選員。丙○與甲○○為求 以賄選手段使乙○○當選,竟與乙○○共謀先由丙○出資,委請不知情之林塘勝向不 知情之鄭慶福所經營之信一廣告贈品工藝社,以較低於市面上一般銷售單價(含其內 之便條紙及外包裝為新台幣(下同)七十至八十元)之優惠單價十八元,購買壓克力 便條紙盒一千五百盒,並放置於乙○○之競選總部,而由丙○出資四千元之代價委請 林塘勝代為尋找熟識之印刷廠,購買較為便宜之剩餘紙張及裁剪紙張,並自行向不知 情經營印刷廠之粘銘玉索取剩餘紙張一箱,而委由印刷廠剪裁成八公分之正方形紙張 作為便條紙,再由丙○與知悉前揭便條紙空盒價格之甲○○分別至台中市各衛生所, 索取由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印製供宣導之用,免費任民眾拿取之兒童發展生長量 表共一千五百張,丙○除將前揭便條紙空盒三百五十盒及部分便條紙贈予不知情之陳 水連外,其餘則由乙○○委請競選總部內不知情之志工及助選員,代為填裝前揭便條 紙於前揭壓克力空盒,以及將前揭生長量表放入前揭壓克力空盒之雙夾層內以為裝飾 ,而每個便條紙盒內並放置由丙○花費五百五十元所印製之一字開頭吉祥語,及以四 百元所印製蓋有「何南之福」與豎起大拇指(意指選舉編號一號乙○○)等圖樣之紙 張各一張,成為零售市價超過三十元之賄賂物品。其後乙○○與丙○即基於概括之犯 意聯絡,自九十一年五月間某日起,連續利用登門拜票之機會或委由其選區內各鄰鄰 長,交付前揭便條紙盒之賄賂物品予居住在何南里選區內具有投票權之選民,約其等 投票予乙○○,迄至同年六月六日下午五時許止,前後發送後僅剩餘十八盒。因認乙 ○○、丙○、甲○○共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賄選罪嫌。 惟經審理結果,不能證明乙○○、丙○、甲○○犯罪,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乙○○、 丙○、甲○○三人關於前開部分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以上部分 以下稱第二部分),固非無見。 惟查:㈠、檢察官就被告之全部犯罪事實以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起訴者,因各該 部分之事實間,互有不可分關係,法院自應就全部事實予以合一審判,如僅就其中一 部分加以審認,而置其他部分於不顧,即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所稱 「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本件檢察官就乙○○、丙○、丁○○三人所犯 第一部分,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新江八點……文宣上『會計師﹄三字有 玄機,莫非是借牌?地下記帳代理業?貴公司行號的帳被記的安心嗎?」(起訴書第 三頁第十一至十三行),亦屬不實之事項,足以使選民對被害人產生負面評價,而影 響投票意向等情。原判決就上開部分乙○○、丙○、丁○○三人是否成立犯罪,未為 論述說明,難謂無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背法令。㈡、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 之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 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尚不得遽對被告為有利或不利之認定。又檢察官就實 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此觀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自明,法院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此即審判不可分之原 則。告訴人指稱乙○○、丙○、丁○○等人所製作散布,標題為「新江八點、四分鐘 看四年」之文宣中第二點內載:「鄰長無奈里民知:鄰長全體簽名,支持率百分之百 超兩蔣,有需要如此造假嗎?……」;第六點內載:「去年市府中秋禮,今年端午才 送出;工作效力之差,全市僅此一里。……」;第七點內載:「一通電話施壓,保全 公司埋單、大樓守衛換人,主因該員常至另一候選人服務處……」等情,均為不實之 事項,足以使選民對其產生負面評價,而影響投票意向(原審卷第一七九至一八三頁 )等情,是否屬實?苟被害人所指稱之上開各情屬實,其與乙○○、丙○、丁○○三 人所犯第一部分,是否即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理。原 審就上情未詳予調查釐清,復未說明其就上情為如何斟酌判斷之理由,其查證未盡且 理由欠備,遽行判決,尚嫌速斷,其審理猶有未盡。㈢、刑事審判採彈劾主義,案件 須經起訴、上訴等訴訟上之請求,對法院發生訴訟關係,法院始有審判之職權,至所 謂訴訟上之請求,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式為之,如僅以行政公函請求併辦,尚不 得認為有訴之存在。原判決理由欄壹、三所載部分,檢察官係以行政公文函請第一審 法院併入繫屬中之本件第一部分予以審判,該項請求併辦之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 ,並無訴之存在。則原審既論斷此部分不能證明乙○○、丙○、丁○○三人犯罪,即 與已論罪科刑之第一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之不可分關係,本不應從實體上予以審判, 乃原判決於理由欄載稱:檢察官請求併辦部分與經起訴論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而就該部分併為實體上之判決,自屬違誤。㈣、採為判決基礎 之證據資料,必須經過調查程序,而顯出於審判庭者,始與直接審理主義符合,否則 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屬違背法令。又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定有明文。是事實審法院,必需踐行法定調查程序,須已顯出 於審判庭之證據資料,始得採為判決之基礎,從而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是否已踐行 上開調查程序,自以審判筆錄之記載為其準據。又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 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復為第二審審判 程序所準用,如有違背,即係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若採為裁判之基 礎,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原判決認定乙○○、丙○、丁○○三人有第一部分之犯 行,係依憑告訴人供述:何南里守望相助隊時常召開會議,並將帳冊公開陳列,供人 閱覽,於會場亦公開陳列財務報表,乙○○亦曾出席參加,其從未曾就財務問題提出 質疑(原判決第五頁第十七至十九行)等情,已據告訴人提出台中市西屯區何南里常 年守望相助隊會議紀錄三份、台中市西屯區何南里常年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經費收支 決算表三份、台中市西屯區何南里常年守望相助隊聯誼餐會簽到簿三份等為證(原判 決第六頁第八至十一行),為其主要論據。則就上開證據自應依法踐行前揭訴訟程序 ,然上開各項證據(原審卷第二五四至二六二頁),告訴人是否於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原審審判期日方提出?且稽諸原審審判筆錄之記載(原審卷第二三七至二五三頁), 並未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時,向乙○○、丙○、丁○○三人提示上開證據資料,使其 等有辨認與辯解之機會,即遽採該等證據資料為乙○○、丙○、丁○○三人第一部分 犯行斷罪資料之一,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難謂於法無違。㈤、無罪之判決,依刑事訴 訟法第三百零八條之規定,亦應記載其理由,故對於被告被訴之事實及卷內其不利之 證據資料,如何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均應逐一論斷說明其理由,且所 為論斷說明並應於理由內記載其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否則即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背 法令。⑴、原判決就第二部分為乙○○、丙○、甲○○三人為無罪之諭知,係依憑經 原審當庭勘驗結果,該扣案壓克力便條紙盒之品質確未如市售同型物品精美,因認乙 ○○、丙○、甲○○三人贈送予里民之便條紙盒是否已達三十五元至八十元之價值, 非無疑義(原判決第二十六頁第四至七行),為其主要論據之一。然檢察官上訴意旨 指稱:乙○○、丙○、甲○○等致贈選民之便條紙盒,內裝之便條紙平整、潔白,厚 薄一致,外部並有紅黑相間之紙包裝,其品質與市售同型物品並無二致等情。而稽諸 原審全卷並無前開所謂勘驗結果之勘驗筆錄可據。原判決所為前開論斷說明,既查無 筆錄可據,其判決理由之記載,顯失依據,自難謂為適法。⑵、檢察官指乙○○、丙 ○、甲○○三人有第二部分之犯行,係依憑其等係將便條紙盒連同乙○○競選文宣同 時送與里民,送時且未逐一核對該里里民名單,亦即同一位該里里民可能重複收受二 個以上便條紙盒,其等顯有向收受之里民期約賄選之意。否則,本案搜索時丙○何必 通知甲○○將發送剩下,可能被認定為賄選物品之便條紙盒搬走藏匿(起訴書第六頁 第十一至十六行),為其主要論據之一。檢察官所指上開各情是否屬實?苟檢察官所 指上開各情屬實,其何以不能為不利乙○○、丙○、甲○○等人有第二部分犯行之依 據。原審就上情未詳予調查釐清,復未說明上情何以不能為乙○○、丙○、甲○○等 人有第二部分犯行之理由,有欠允當。檢察官及乙○○、丙○、丁○○上訴意旨指摘 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原判決理由欄壹、三不另 為無罪諭知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併予發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法官 林 茂 雄法官 張 祺 祥法官 石 木 欽法官 郭 毓 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