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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一號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一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告訴被告乙○○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台灣高等

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三一七號)

,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告訴被告乙○○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第一審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一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聲請交付審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