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一號
- 再抗告人
- 甲○○
右再抗告人因告訴被告乙○○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台灣高等
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三一七號)
,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告訴被告乙○○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第一審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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