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陳錫奎、洪清江、李伯道、邵燕玲、吳昆仁
- 原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五號 抗 告 人 甲○○ 送達代收人:黃德賢律師 右抗告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駁回 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一四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聲請再審意旨略稱:抗告人之辯護人於原審訊問中已辯稱 飛麟廣告設計有限公司(下稱飛麟廣告公司)已經解散,抗告人亦供稱飛麟廣告公司 已經倒掉。證人李懷陸復證稱:有問過圖形是否他們自己設計,他們說是花錢請人設 計,是飛麟廣告公司設計等語,並有該蟑螂圖原設計稿提供原審附卷可參,且抗告人 歷審均主張蟑螂圖係委託飛麟廣告公司設計無訛,有歷審判決書可參,非抗告人虛構 事實。抗告人為代表人之柏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柏健公司)委託飛麟廣告公司 原設計人羅慶德設計蟑螂圖,該設計人羅慶德因飛麟廣告公司解散後赴大陸,而不知 其去向及住所,無法傳訊到庭為抗告人作證,致遭原審認「迄今無法提供確切設計者 之姓名、年籍供本院查證」,迄至本案判決確定後,抗告人始獲悉羅慶德自大陸返台 ,戶籍設於台北縣蘆洲市○○街三十一巷二十之二號七樓,現居三重市○○路○段八 十五號十樓之一。訟爭蟑螂圖確係抗告人之柏健公司委託飛麟廣告公司職員羅慶德及 其助理所設計,交予抗告人公司印製系爭產品包裝上,最高法院判決於撤銷原判決發 回更審理由中,亦認該蟑螂圖形係委託飛麟廣告公司設計,抗告人對圖形未有任何指 示等語,並請求訊問證人李懷陸為證,原審未遑查明,仔細斟酌,不無應於審判期日 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事關抗告人是否得受無罪之判決,且屬當時已存在而 發見在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之證據,且能證明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錯誤,為抗 告人之利益爰依法聲請再審云云。惟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 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四百二十 一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而所謂確實之新證據,固 非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然必須可認為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受 判決人有利之判決者為限。又所謂發見新證據,係指證據當時已存在,為法院及當事 人所不知,事後始經發見者而言。亦即該項證據,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因未經發見, 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見者而言。最高法院二十八年抗字第八號著有判例。經 查:㈠原確定判決理由三、㈣中已說明:抗告人雖又辯稱其使用之蟑螂圖,係委託案 外人飛麟廣告公司設計云云,惟此核與其第一次辯稱:柏健公司之蟑螂圖著作,係伊 對於蟑螂因食除蟑錠而死亡之情狀所為之獨立創作等情,互有出入,究竟是否確實委 託飛麟廣告公司設計,已不無疑問。證人李懷陸於受命法官調查時亦僅證述:伊斯時 受僱於冠群公司,受抗告人委託處理有關撤銷新萬仁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 萬仁公司)有關蟑螂圖形著作事宜,伊未曾替柏健公司設計蟑螂圖……,不知道實際 上究為何人如何創作等情,亦無從證明抗告人辯稱係委託飛麟廣告公司設計一節為真 ,況苟抗告人確係委請他人設計,又焉有可能迄今無法提供確切設計者之姓名年籍或 當初之委託文書以供查證?因而認定抗告人此部分所辯,尚難採信。是抗告人請求訊 問證人李懷陸為證,原判決中已就抗告人所主張事項調查,並就李懷陸證詞之採駁, 已敘明於該判決理由欄;且依證人李懷陸前揭之證言所證:其係受抗告人委託處理有 關撤銷新萬仁公司關於蟑螂圖形著作事宜,足證抗告人主觀上已明知該蟑螂圖形係新 萬仁公司已擁有著作權之圖形,惟仍使用系爭近似之圖形於抗告人之柏健公司之產品 包裝上,抗告人聲請再審之理由,既未能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即不 符合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之「顯然性」要件。㈡抗告人所稱委託飛麟廣告公司羅慶 德設計蟑螂圖,因不知其去向及住所,無法傳訊到庭為抗告人作證,並提出設計之初 自其本人處取得舊名片資料可稽云云,惟該名片既係抗告人於委託飛麟廣告公司羅慶 德設計之初即已取得,抗告人於本件判決確定前即已明知該證人之存在,竟於確定後 始要求傳訊該證人,顯不符前揭再審程序「嶄新性」之要件。因認抗告人之聲請再審 為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 ,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法官 洪 清 江法官 李 伯 道法官 邵 燕 玲法官 吳 昆 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V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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