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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二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呂潮澤白文漳陳世雄孫增同林開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二號

上訴人
百匯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慶
被上訴人
乙○○藝名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泥巴格藝術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杜慧娟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

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一三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林 開 任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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