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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二八號

誣告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達將企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誣告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

二年一月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九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上訴人甲○○自訴被上訴人乙○○誣告、詐欺及達將企業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等均無罪之判決,並駁回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之第三審上訴,誣告部分經本院認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其餘部分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判決予以駁回,則上訴人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因無合法之刑事上訴,亦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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