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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三四號

瀆職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三四號

上訴人
甲 ○ ○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
法定代理人
陳 水 扁

右上訴人等因甲○○自訴黃劍青等凟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

二月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一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自訴不受理,因而維持第一審駁回原告黃萬得之訴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而上訴人甲○○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三四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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