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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呂潮澤白文漳吳昆仁孫增同吳昭瑩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一號

上訴人
甲○○

            ︵在台灣台南監獄戒治中︶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0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0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其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上訴狀寄達原審法院)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吳 昭 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一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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