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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0號

交付偽造通用紙幣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莊登照洪明輝黃一鑫魏新和林秀夫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0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交付偽造通用紙幣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四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三三、一五八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僅以上訴人無主觀意圖供行使之用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揆之首開說明,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林 秀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0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偽造通用紙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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