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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五號

誣告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林增福邵燕玲陳世雄惠光霞石木欽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五號

抗告人
丁○○
被告
乙○○

        丙○○

        甲○○

右抗告人因自訴被告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駁

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一○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抗告人即自訴人丁○○在原法院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雖補具原確定判決之影本及證據,惟此項程序上之欠缺,非抗告程序所得補正,如確具聲請再審之理由,僅能另行依法聲請。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惠 光 霞

法官 石 木 欽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五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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