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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九八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退保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九八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被告乙○○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駁回其聲請退保之裁定(九十三年度抗更字第九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聲請退保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羈押在案,嗣經抗告人以書面及現金新台幣叁佰萬元向該院具保停止羈押。惟近日乙○○拒與抗告人保持聯繫又聯繫無著,不無預備逃亡之虞,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聲請退保云云。惟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固規定: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將被告逃匿情形,於得以防止之際報告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而聲請退保者,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准其退保與否,法院或檢察官仍有審酌之權。卷查,抗告人並無具體事證,徒指乙○○拒絕與其保持聯繫,且聯繫無著,不無預備逃亡之虞云云,核與上開要件不符,原法院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九八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退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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