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吳雄銘池啟明石木欽郭毓洲吳三龍

  • 上訴人
    甲○○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 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七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0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明知未依廢棄物清理法,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竟基 於概括之犯意,擅自從事廢棄物之清除工作。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至八十九年 三月二十二日止,僱用有犯意聯絡之李少輝、張菁萁(以上二人尚未經起訴)及綽號 「小楊」之不詳姓名男子,分別駕駛車號FE|八三0號(拖車號碼YK|六0號) 、WB|二七八號(拖車號碼FK|八0號)曳引車,先後多次,受柏雄實業有限公 司之委託,載運崇信股份有限公司、晉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旭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奇哥股份有限公司、東洋色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永固造漆股份有限公司、華 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受嘉將企業社之委託,載運諸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暨受崇暉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委託,載 運總承機械有限公司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至台南縣東山鄉○○○段二五五之六 八地號土地上任意傾倒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共同連續未依規定領有廢棄 物清除許可證,從事廢棄物清除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 惟查:㈠上訴人行為後,廢棄物清理法業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二 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四、未依第二十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 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內 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修正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四、未 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 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其條次及 所定犯罪構成要件均有變,原判決未及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已欠允洽。㈡審理事實 之法院對於卷內與被告論罪科刑有關,而依法應予調查之事項,如未詳加調查,或雖 已調查,仍未調查明白者,尚難遽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如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 調查,率行判決,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依原判決所載,上訴人係受柏雄實業有限 公司之委託,載運崇信股份有限公司、晉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旭泰化學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奇哥股份有限公司、東洋色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永固造漆股份有限公司、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受嘉將企業社之委託,載運諸 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暨受崇暉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委託, 載運總承機械有限公司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至前開場所傾倒。而據柏雄實業有 限公司負責人林靜怡、崇暉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蔡麗雪分別陳稱:各該公司領有廢 棄物清除許可證等情(見他字第七八號卷內所附林靜怡、蔡麗雪警訊筆錄)。則柏雄 實業有限公司、嘉將企業社、崇暉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其 等得否將系爭一般事業廢棄物運送至上開場所清除?上訴人究竟係單純受僱於柏雄實 業有限公司、嘉將企業社、崇暉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而聽命於各該廠商行事?抑或向 柏雄實業有限公司、嘉將企業社、崇暉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轉承攬系爭廢棄物之清除, 而須自行申領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尚非無疑。前開各情與論斷上訴人是否成立上揭犯 行或應成立其他罪名攸關,自須深入研求,並詳述理由。乃原審未詳予調查究明,即 為前開認定,難謂無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誤。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 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法官 池 啟 明法官 石 木 欽法官 郭 毓 洲法官 吳 三 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L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