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0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0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準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
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八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
度偵字第三六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因脫免逮捕,當場施以強暴罪刑之判決,駁回其與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原判決並未以共同被告李亞倫在警詢時之供述,作為上訴人犯罪之證據。則李亞倫該項警詢時供述,是否出於自由意志,於認定上訴人是否成立犯罪,不生影響,不得執為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仍執陳詞,否認參與犯罪,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於判決無影響事項,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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