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四號
- 上訴人
- 甲○○
(另案在監執行)
右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六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九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同案被告古文霖經更審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上訴人卻判處二年有期徒刑等語為惟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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