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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0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四七四、七六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及未經許可,製造子彈罪刑,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分別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其所為不知栽種之植物為大麻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亦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僅謂:檢察官偵查時,告知要將上訴人改列為污點證人,審判中可判決緩刑,原判決仍論處上訴人罪刑,且未諭知緩刑,洵有未洽等語,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0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