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00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00五號
- 上訴人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許巍騰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
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0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上訴人如何未經許可,向人購買改造槍枝子彈而持有,原判決已於事實及理由詳予認定及說明,尚無理由不備之違法。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徒為事實上之爭辯,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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