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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八00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八00號
- 上訴人
- 鑫協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安刻
- 被告
- 甲○○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瀆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第
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一九號,自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
度自字第三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鑫協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認定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徒憑己見,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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