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9 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 乙○○ 戊○○ 己○○起訴書 被 告 丁○○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七號,起訴案號:台灣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丙○係前嘉義縣議會副議長,被告丁○○係該議會總務 組組員,上訴人即被告乙○○係同組工友,三人均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民 國八十五年十二月間,丙○代理嘉義縣議會議長職務後,即指定其姻親乙○○經辦嘉 義縣議會部分採購案件。上訴人即被告戊○○係嘉義縣太保市○○○道禮品社」之實 際負責人,曾任職嘉義縣政府社會科科員,與丙○熟識,復與乙○○為結拜兄弟,知 悉嘉義縣議會於八十六年六月間擬辦理「購置不銹鋼二重保溫杯、原木萬年曆計算機 筆座」、「嘉義縣議會徽章」及「瓷器碗組餐組」之採購(下稱第一、第二、第三採 購案),乃主動向丙○爭取承攬,丙○與乙○○均明知該議會之採購案,應依「機關 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查條例」之規定辦理,竟因戊○○之要求,同意由戊 ○○承攬,惟需取得其他廠商之估價單參與比價,以求形式上符合規定,並囑有犯意 聯絡之丁○○配合辦理。丙○、乙○○、丁○○與戊○○即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明知 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戊○○就第一採購案, 向不知情之「易展禮品百貨行」負責人蘇興欉、「全美企業行」負責人陳宗一取得空 白估價單,連同「人間道禮品社」之估價單,分別填載金額新台幣(下同)六十八萬 元、七十一萬元及六十二萬五千元,安排由「人間道禮品社」得標,於第二採購案, 由戊○○向不知情之「順發工業社」負責人鍾華裕、「全美企業行」負責人陳宗一取 得空白估價單,連同「人間道禮品社」之估價單,分別填載五十四萬元、五十九萬元 及五十八萬元,安排由「順發工業社」得標,就第三採購案,由戊○○以代表嘉義縣 議會辦理公務採購為名,向旭源磁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源公司)總經理即上訴人 即被告己○○(原判決誤載為盧炯明)及財務課長徐碧蓮,洽談「瓷器碗組餐組」採 購案之品名及單價,雙方議定以一百四十九萬元成交,再由有犯意聯絡之己○○開立 一百九十九萬元之估價單,並提供不知情之「新振發行」負責人陳士堂及「裕豐行」 負責人李江美華之估價單二份,一併交予戊○○填載二百三十萬元及二百十七萬元, 安排由旭源公司得標。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乙○○偕同戊○○將第一、第二及第三 件採購案之估價單交予丁○○,丙○、乙○○及丁○○均明知各比價估價單均由戊○ ○一人所提,並非各行號間在互不知情下所作,仍由丙○、乙○○指示丁○○製作內 容不實之比價紀錄表及簽呈,丁○○亦明知其情,猶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或三十 日,在嘉義縣議會內連續製作三份內載:「開標地點:主任秘書室,開標日期:86 年6月29日上午9時0分」等不實事項之比價紀錄表公文書,連續交由乙○○轉交 不知情之嘉義縣議會主任秘書林清紋、總務組員蔡庚秋、會計主任藍雲峰(以上三人 皆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分別用印,復由丁○○於同年六月三十日連續登載內容不實之 比價簽呈三份,亦連續交由乙○○轉交給不知情之林清紋、蔡庚秋、藍雲峰用印,最 後轉呈丙○批示由人間道禮品社、順發工業社及旭源公司得標。八十七年一月間,丙 ○、乙○○、丁○○及戊○○承前揭概括犯意聯絡,由戊○○先就該議會採購「致贈 第十三屆議員紀念戒指採購」案(下稱第四採購案),向不知情之鍾華裕借用「順發 工業社」之估價單,另與其國小同學即被告甲○○約定,將此第四採購案以一百零四 萬元價格交由甲○○承攬,由甲○○提供「匠作坊藝術珠寶」、「金玉珠寶有限公司 」(下稱金玉公司)之估價單各一份,戊○○分別填載一百七十七萬一千二百元、一 百八十二萬五千二百元及一百八十七萬九千二百元,安排由「順發工業社」得標,戊 ○○與乙○○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將該三份不實之估價單持交丁○○簽辦,丙○、 乙○○與丁○○均明知此三家行號之估價單均係戊○○一人所提,並非各行號間在互 不知情下所作,仍由丙○、乙○○指示具共同犯意聯絡之丁○○,於同日製作內容不 實之比價結果之簽呈,交由戊○○轉交不知情之林清紋、翁進德、藍雲峰用印,最後 轉呈丙○批示由「順發工業社」得標,均足以生損害於嘉義縣議會公文書之正確性。 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丙○、乙○○、丁○○、戊○○、己○○、甲○○共同連續行使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刑之 判決(原判決併宣告丙○等六人均緩刑五年),駁回丙○等六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並 以公訴意旨謂:丙○等六人明知前揭四件採購案,應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 賣財物稽查條例」之規定辦理,竟基於圖利戊○○之犯意,以虛偽比價方式,由戊○ ○承攬,使戊○○獲取十四萬五千元、十四萬元、五十萬元及四十萬二千八百零五元 之不法利益,因認丙○等六人均尚牽連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 嫌云云;經審理結果,認不能證明丙○等六人成立該罪,因而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固非無見。 惟查:㈠、不論有罪或無罪之判決書,其事實之認定與理由之說明,及理由前後之敘 述均須相一致,方為合法,否則即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原判決認定丙○、乙○○ 、丁○○辦理前揭四件採購案,明知應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查條 例」之規定辦理,丙○、乙○○竟同意由戊○○承攬,且明知所有估價單皆係戊○○ 所提出,以求形式上符合規定,並未實際進行比價程序,竟與丁○○等製作及行使內 容不實之比價紀錄表及簽呈等情;理由亦謂丙○、乙○○、戊○○及丁○○均明知此 四件採購案未實際進行比價。乃理由五之㈠、五之㈡就丙○等六人被訴圖利部分說明 不另為無罪諭知時,竟又謂:本件係以比價方式決定得標廠商,自屬合法云云,其事 實認定與理由說明,暨理由前後敘述皆不相一致,已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㈡、證 據之證明力如何,雖屬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然其所為判斷仍應受經驗法則與 論理法則之支配,非可自由任意為之,否則即屬違背證據法則。原判決認戊○○實際 承攬此四件採購案,必有勞務支出,因而簽訂之買賣契約義務亦包括物品式樣設計、 專門知識製作研發及售後服務費,其所得款項係工作之代價,即非不法之利益,丙○ 、乙○○與丁○○主觀上認給付戊○○相當報酬係人情之常,渠等以比價之名,圖使 戊○○取得四件採購案之承攬權,依社會一般觀念,難認確有使戊○○取得不相當報 酬等不法利益之認識,與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惟前揭採購之物品,即保溫杯、萬 年曆計算機筆座、議會徽章、瓷器碗組及紀念戒指等,皆係一般日常用品,並非高難 度之專業採購案,該議會之總務組人員何以不自行辦理議價採購?竟違反規定,由丙 ○等事先允諾給戊○○承攬,再由戊○○轉向其他廠商購買或承攬,讓戊○○賺取十 四萬五千元、十四萬元、五十萬元及四十萬二千八百零五百元,約占得標金額二至三 成之鉅額差價?況查第二、第三及第四採購案係分由順發工業社、旭源公司、順發工 業社與該議會訂立契約,依法應負契約義務者自係該契約之訂約當事人,原判決認戊 ○○應負物品式樣設計、專門知識製作研發及售後服務費,非但未說明其所憑之依據 ,亦有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之違誤。又戊○○自承該四件採購案,其成本約四十八萬 元、四十萬元、一百四十九萬元、一百零四萬元(他字第六六三號卷第一四九頁至一 五0頁),則丙○等人事先准許戊○○承攬該等採購案,再共謀、分擔或配合取得三 家廠商之估價單,藉以符合形式上之比價程序,使戊○○因而獲得前揭財物,能否謂 非圖利戊○○?即堪研酌。原審未就全案卷證資料,詳為調查審酌,綜合研判,即認 公訴人未舉證證明每件採購案之成本若干、利潤若干及是否超逾合理利潤,而圖得不 法暴利,逕為丙○等六人有利之判決,有採證違背證據法則之違法。㈢、連續犯須基 於概括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始能成立。如數行為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 ,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原判決認戊○○於八十六年六月 三十日與乙○○共同將第一、第二及第三採購案之各估價單交予丁○○,丁○○即據 以製作內容不實之比價紀錄三份及簽呈三份,倘若無誤,丁○○既同時、同地一次製 作該等文書,似為一個偽造行為之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原判決認係連續犯,亦非無 研究之餘地。實情如何?攸關丙○等六人犯罪次數等法律之適用,即有調查之必要。 原審未予究明,亦有調查職權未盡之違誤。以上,或係檢察官及丙○等上訴意旨所指 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法官 謝 俊 雄法官 蘇 振 堂法官 張 春 福法官 呂 丹 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