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七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七六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
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七九、一六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其因誤交損友,染上施用第一級毒品惡習,現已悔改,自行戒除,因家有老母、幼子,且在大陸投資,如入監服刑,一切心血及資本可能化為烏有,請求給予自新之機會,改判准予易科罰金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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