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五四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紀俊乾黃正興劉介民陳東誥黃一鑫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五四號

上訴人
甲○○(原名甲○榮)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二審

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八0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

度偵字第一八七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原名甲○榮)意圖營利,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九樓經營「名柔男仕護膚中心」,從事色情按摩及姦淫行為,並僱用賴谷陽(已判刑確定)擔任服務生,鄒寶珠(另案審理)擔任櫃台工作,共同基於常業牟利之犯意聯絡,容留良家婦女褚麗卿與不特定之男客為姦淫行為,及使已成年之女子徐月嬌、孫麗真、林國惠、李錦秋、褚麗卿等人為不特定之男客作猥褻之按摩,按摩每次代價新台幣(下同)二千四百元,姦淫則另加一千六百元,由店方抽取四成,以此為常業,經警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查獲等情,爰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共同意圖營利,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為常業罪刑,已綜合全部卷證資料,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而以上訴人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為不足採,予以指駁綦詳。所為論敘,俱有卷存之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按採證認事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判斷不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而執為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原判決依憑鄒寶珠、賴谷陽、徐月嬌、林國惠、李錦秋、褚麗卿等人之陳述,參酌桃園縣稅捐稽徵處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資料報表,及扣案之保險套、營利所得一萬零三百元、監視器鏡頭暨螢幕、客人點台單、對帳單、狀況應答表、員工節數單等證據資料,綜合研析判斷,而為上開事實之認定,已詳敘其斟酌取捨之理由。至鄒寶珠於警局詢問時之錄影帶,警方雖以時隔已久,尋找未著,致無法提供(見原審卷第六十頁),但鄒寶珠於檢察官偵查中,仍與警詢中為相同之供述(見八十八年度核退字第二0一號偵查卷第八頁至第九頁、第三十六頁至第三十七頁),故除去此一警詢筆錄,依其偵查中所為之供述,亦得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料之一。上訴意旨,謂鄒寶珠之警詢筆錄未當場錄音、錄影,且非出於自由意思等語,據以指摘原判決採證違法,不符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再,鄒寶珠確受僱於上訴人擔任櫃台工作,已據鄒寶珠在偵查中供明。上訴人辯稱案發時,「名柔男仕護膚中心」已由鄒寶珠頂讓等語,惟雙方就頂讓該店之重要交易事項,所述互有齟齬;且鄒寶珠如係負責人,何以須自填「員工資料表」?參照該店之租金係上訴人支付,上訴人亦每日至店內等情,所辯自不足採。又警方調查員警是否涉及妨害風化案件,與上訴人是否成立上開犯罪無涉,判決內均已詳加論敘。原審傳喚鄒寶珠、賴谷陽等人,均未到庭,雖未說明不予拘提之理由,僅踐行之訴訟程序稍嫌簡略,於判決之結果則顯無影響,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而執為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上訴意旨,猶執陳詞辯解,漫稱上訴人經營該店不到半年,即由鄒寶珠頂讓,鄒寶珠之「員工資料表」係應徵櫃台工作時所留存,嗣因鄒寶珠不配合警方查辦員警風紀案,致牽連上訴人等各語,徒就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暨判決內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憑己見砌詞指摘,並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黃 一 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五四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