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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一五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一五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二審

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一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

年度偵字第九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四日,截至九月二十一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九月二十二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一五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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