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一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一五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二審
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一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
年度偵字第九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四日,截至九月二十一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九月二十二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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