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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六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六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

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引用第一審判決,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而夜間詢問同意書,係表示立書人同意警方人員進行夜間詢問之私文書,上訴人本無權以秦經球之名義簽署夜間詢問同意書,其於竊盜案件為警查獲後,竟冒用秦經球之名義應訊,並於夜間詢問同意書上冒簽秦經球之姓名及捺指印,偽造秦經球名義之夜間詢問同意書並持以行使,原判決因而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自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指摘,徒憑己見,對於原審認事用法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六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