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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五號

背信等罪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五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背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駁回其聲

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限制被告出境,僅在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不得擅自出國,俾便於訴訟程序之進行,較之限制居住於某市某縣某鄉某村,其居住之範圍更為廣闊,是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名稱雖有不同,然限制出境亦屬限制住居之處分,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至有否限制出境之必要,檢察官或事實審法院本有裁量之權。次按不服檢察官之限制居住處分,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法院就該聲請所為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得抗告。本件抗告人因不服檢察官對於其所為限制出境處分,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既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其解除限制出境之聲請,自不得提起抗告。抗告人復提起抗告,顯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五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等罪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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