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聲明不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 法定代理人李貴富
- 當事人萬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等因被告甲○○○○○○○○○○○○○○○○ 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八號 聲 明 人 萬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貴富 聲 明 人 甲○○○○○○ 右聲明人等因被告甲○○○○○○○○○○○○○○○○ 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月二十一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八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或關係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 明。本件聲明人等因被告甲○○○○○○○○○○○○○○○○ 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台 上字第五五五八號判決,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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