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八號
- 聲明人
- 萬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貴富
- 聲明人
- 甲○○○○○○
右聲明人等因被告甲○○○○○○○○○○○○○○○○ 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月二十一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八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或關係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等因被告甲○○○○○○○○○○○○○○○○ 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八號判決,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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