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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八號

公共危險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八號

聲明人
萬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貴富
聲明人
甲○○○○○○

右聲明人等因被告甲○○○○○○○○○○○○○○○○ 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月二十一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八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或關係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等因被告甲○○○○○○○○○○○○○○○○ 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八號判決,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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