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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呂潮澤吳昆仁孫增同吳昭瑩趙文淵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0號

上訴人
甲○○

            在押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八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二八二號,併辦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三七、一二三0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原審判決量刑顯然過重,又上訴人業已坦承一切,並供出主謀,原審未予以傳喚及審酌上訴人是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供出來源,顯有違背法令云云。

惟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明知愷他命(即K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亦屬懲治走私條例公告不得私運進口之管制物品,竟基於共同運輸毒品之意思,與楊志群各出資美金五萬元,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搭機前往馬來西亞,在麗晶飯店會合後,以每公斤愷他命一萬元美金之代價向綽號「志忠」(馬來西亞籍)之男子購買愷他命十公斤,至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楊志群以電話通知有共同運輸毒品犯意聯絡之楊瑪𤫟、劉月美,當日晚上楊瑪𤫟、劉月美前往麗晶飯店與上訴人會合,上訴人即將上開愷他命交付楊瑪𤫟、劉月美,由楊瑪𤫟、劉月美將上述K他命運輸進入台灣地區。上訴人又基於概括之犯意,因積欠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紅龜」之成年男子債款,乃同意受「紅龜」男子之託,代為私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入境,二人即共同基於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由上訴人於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自桃園縣大園鄉中正國際機場搭乘中華航空公司CI六五五號班次班機前往馬來西亞吉隆坡。同年四月十日,甲○○即在其下塌之吉隆坡市「麗晶飯店」大廳,自亦具犯意聯絡且事前即與「紅龜」聯繫而依約前來之姓名年籍不詳之馬來西亞籍男子處,收受一透明塑膠袋,內置有二盒麵粉盒,盒內均放置以透明塑膠袋裝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各一包(一包淨重九九七點一五克,取樣0點九八克鑑驗,餘九九六點一七克;一包淨重九九八點六八克,取樣0點六四克,餘九九八點0四克),上訴人收受後即將之夾藏在其隨身行李箱中。同年月十五日,自吉隆坡搭乘中華航空公司CI六五六號班次班機,並於同日晚間七時四十五分許,抵達我國中正國際機場,嗣於同日晚間七時五十分許,於桃園中正國際機場欲通關時,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會同桃園縣調查站、財政部台北關稅局人員當場查獲,並起出前述夾藏於透明塑膠袋內之麵粉盒內各以透明塑膠袋包裝之愷他命二包,及上訴人所有用以聯繫「紅龜」有關運送毒品事宜之摩拖羅拉廠牌行動電話一具(含通訊晶片一張)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之判決,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上訴人連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刑,係以上開事實業經上訴人於原審坦承犯行,而上訴人與楊志群共同運輸毒品部分,上訴人之自白與當事人所不爭執而具有證據能力之楊瑪𤫟、劉月美於警詢供述均相符合,並有國人入出境端末機查詢報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通訊監察案件譯文表為證。另上訴人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為警查獲部分,並有扣案之二包愷他命、麵粉盒、外包裝塑膠袋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三年七月七日(九三)宇鑑字第0七八四七號鑑驗通知書、入出境查詢結果、台北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查獲照片等,為論處上訴人罪刑之依據,經核與卷證資料並無不符。另遍查卷內,亦無上訴人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之事證。上訴意旨所陳顯非依憑卷存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趙 文 淵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0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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