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五號
- 上訴人
- 甲○○
街46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九五號、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三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上訴人並無原判決事實所指稱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等語,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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