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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五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陳正庸賴忠星王居財林開任林立華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五號

上訴人
甲○○

            街46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九五號、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三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上訴人並無原判決事實所指稱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等語,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林 開 任

法官 林 立 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五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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