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五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五一號
- 上訴人
- 甲○○
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七五八、八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仍處上訴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人在偵查中坦承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不諱,該次採驗尿液結果,亦呈嗎啡陽性反應,復扣得海洛因一包,原判決憑而認定其犯行,自無不合,要難遽以尿液有無提示封簽,而否定其證據力。至第二次查獲時採驗結果,並無第一級毒品反應,原審因對此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自屬當然。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仍執前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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