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二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二號

上訴人
甲○○

            29弄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八二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核退毒偵字第六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五月十六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五月十七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二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