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陳正庸、賴忠星、王居財、林開任、林立華
- 被告甲○○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八五號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路2段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二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四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係千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司機,以駕駛聯結車為業務之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晚上八時四十五分許,駕駛車號MU-二四九號營業大貨車後面加拖一節貨車,由桃園縣龍潭鄉往中壢市方向,直行中豐路,於行經中豐路與南豐路口時,應注意駕車在市區道路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且行經路口及因天雨、有霧,視線不清時應減速慢行,並應注意兩車併行之間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防止發生危險事故。而依當時夜晚下大雨視線不佳等情形,被告應減速慢行並提高警覺以免發生危險,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存在。詎被告竟貿然以四、五十公里之超速行經該處,適有被害人柯美卡乍倫薩(KEMICA CHALOENSAB )騎乘機車同向行駛在右,被告因車速過快,且未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致其所駕駛之大貨車後面所拖行之貨車,不慎擦撞到柯美卡乍倫薩之機車,柯美卡乍倫薩隨即人車倒地並偏向大貨車方向倒去,被告之大貨車拖行之貨車右後輪,因而壓過柯美卡乍倫薩之頭胸部,經送醫急救無效死亡,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等語。經審理後,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㈠本件車禍肇事責任,經第一審法院送請台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該會依憑目擊證人林朝河及被告於偵查中所為車禍發生經過情形之陳述筆錄、警察繪製之車禍現場圖、拍攝之車禍現場照片等資料,認定被告駕駛全聯結車與柯美卡乍倫薩無照駕駛輕機車行進間未保持併行安全間隔係肇事原因。嗣經第一審法院送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覆議,該會函覆稱:「本案柯女(指被害人柯美卡乍倫薩)已死亡,僅廖君(指被告)一面之詞,且二車無明顯擦撞痕跡,因跡證欠詳,無法覆議,但廖車肇事逃逸及輾壓柯女應可確定,又柯女駕駛輕機車,未在慢車道行駛有違規定。」,此有上揭二委員會分別所為鑑定意見書及覆第一審法院函文附卷(分別附於第一審交訴字卷第九頁、第九十四頁)可稽。嗣再經原審法院檢送本案偵查卷、相驗卷、第一、二審訴訟案卷等有關卷證,送請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結果,亦認定被告駕駛之大貨車與被害人駕駛之輕機車發生擦撞之可能性為百分之七十,二車未曾發生擦撞之可能性為百分之三十,並認為倘認定二車發生擦撞, 本件車禍的原因即為「甲○○駕駛全聯結車與柯美卡乍倫薩無照駕駛輕機車行進間互未保持併行安全間隔,同為肇事原因。」,並補充說明:證人林朝河的陳述(指於偵審中所為車禍發生經過情形之陳述),除了車道的定義混淆不清外,其餘陳述,舉證均歷歷如繪,本鑑定分析對於林朝河的主要證詞認並沒有明顯矛盾之處;至於車道的定義,本鑑定分析從警方所繪製的兩份現場圖,都可以明顯指出警方所繪未能正確反應事實之處等語,有該基金會鑑定意見書附於原審卷(原審上訴字卷第一五0頁至第一八三頁)可憑。又從原判決理由所引據林朝河於偵審中歷歷證稱伊如何目擊被告駕駛之聯結車後面部位(後面的板車或該板車之右後輪)擦撞到被害人,致被害人人車倒地,頭胸部遭該聯結車右後輪壓過,伊如何駕車追及被告,告以被告之車壓到人等語等情,佐以被害人確因頭、胸部受輾壓挫傷死亡等相驗卷證,亦足見林朝河上揭有關被告駕駛之聯結車後面部位擦撞到被害人之基本事實之證述,似無虛偽不實或矛盾之處。實情究竟如何?警方就本件車禍所繪製之現場圖(包括被害人倒地位置)是否與事實有出入?被告究有無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犯行?自應併就上揭事證以及其他相關事證,加以詳查究明,憑以釐清事實。原審未詳查審酌及此,遽認證人林朝河證述之事實與事實不符,又認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為二車發生擦撞之可能性為百分之七十之鑑定意見並非可資採信,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自尚嫌速斷,併有查證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林 開 任 法官 林 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七 日L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三…」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