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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四號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林增福邵燕玲張清埤陳世雄呂丹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四號

上訴人
甲○○

            60號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三年度重上更

㈣字第一六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三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未滿五年,猶不知悔改。明知其向張三格(另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販入發票人為陳朝宗、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草屯分行等支票,及向不詳姓名自稱「程代書」者所販入發票人為林麗華、付款人為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內壢分行之支票上,雖有發票人名義之簽章,其餘發票日、金額欄處均為空白,且未經發票人授權,或同意填載,竟為賺取價差,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間某日起,連續親至台中市向張三格,或在桃園縣中壢市向不詳姓名自稱「程代書」之成年男子等人,以每張新台幣(下同)四千元之價格,購入尚未拒絕往來即俗稱可照會票;以每張八百元至一千元不等之價格購入已拒絕往來即俗稱不可照會票。嗣自行在中國時報、聯合報上刊登「支票借你週轉,連絡電話000-000000」之廣告,以可照會票每張六千元至七千元元;不可照會票每張二千元之價格,將其向張三格所販入發票人為陳朝宗(八十五年二月二日拒絕往來),及向上開自稱「程代書」者所販入發票人為林麗華(八十六年一月四日拒絕往來)等空白支票,交付買受者自行填載日期、金額後,再持以行使。上訴人以此方式,連續購入人頭支票一百餘張,再賣出約三、四十張而營利(起訴書誤載為販賣三百餘張),與該不特定買受者,共同連續偽造該等有價證券。嗣於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上訴人在新竹市少年監獄旁,兜售人頭支票時,為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人員發覺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上訴人以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累犯罪刑,固非無見。

惟按:㈠、有罪判決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為論罪科刑及適用法律之基礎,故凡與犯罪構成要件有關之重要事項,必須詳加認定,明確記載;並於理由內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始足為適用法令之依據。又支票為要式證券,支票之作成必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法定方式為之,支票之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除票據法另有規定(如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外,其支票即為無效,此就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觀之自明。是支票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支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記載,其支票當然無效,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因而偽造他人名義為發票人之支票,如對於支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尚未記載完全,即無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之餘地。本件上訴人究竟出售空白支票予何人?偽造何位發票人之支票若干張?偽造之具體內容為何?支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否業已記載完成?凡此因係攸關偽造有價證券罪成立與否之重要事實,本院第一次、第二次發回意旨均已指明應詳加認定、明確記載。本次更審判決猶未認定說明,以致無從憑以判斷其適用法律當否之瑕疵依然存在,仍屬無可維持。㈡、法院雖無蒐集證據之義務,但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且於維護公平正義有重大關係之事項,亦應依職權調查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公訴人就上訴人究竟販售支票若干張、支票號碼為何、販售予何人、販售後買受人如何使用、如何偽造等情,均未於起訴書載明;然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已載明上訴人販賣之空白支票,其「退票金額尚在統計中」等旨,因該項統計之情形如何,與上訴人販賣之空白支票,是否業經簽發使用至有關聯,應有明瞭之必要。原審未依本院上次(第四次)發回意旨,命檢察官提出其統計之結果及證明上訴人犯罪之方法,率行判決,亦有調查職責未盡及判決理由欠備之違背法令。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呂 丹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四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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