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九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九四號
- 抗告人
- 乙○○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甲○○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二二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自明,抗告人對原審九十四年度抗字第二九三號確定裁定(駁回其對第一審駁回其交付審判聲請之裁定所提之抗告)聲請再審,既非屬該條所定之確定判決,其聲請於法不合,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任意指摘,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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