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七號

侵占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七號

聲明人
即受刑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侯清治律師
巷7號

上列聲明人因侵占案件,對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五一七四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固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惟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本件聲明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係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與其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嗣上訴本院,經本院將原審法院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撤銷發回,而駁回侵占部分之上訴,故就侵占罪部分,其諭知裁判之法院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異議,尚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J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七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