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七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七號
- 聲明人
- 即受刑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侯清治律師
- 巷7號
上列聲明人因侵占案件,對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五一七四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固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惟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本件聲明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係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與其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嗣上訴本院,經本院將原審法院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撤銷發回,而駁回侵占部分之上訴,故就侵占罪部分,其諭知裁判之法院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異議,尚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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