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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二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二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四0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強盜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十一月十五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十四日為星期日,順延一日),乃竟延至十一月十六日始行提起上訴(上訴人雖十二日具狀,惟郵寄於十六日始到達原審),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二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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